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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