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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

发布时间:2012-7-20 21:59:37    点击:3992次




 

惠州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
 
7月3日,惠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惠州市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实施意见》,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着力破解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限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审批监管效能。
今年以来,惠州市工商局在省工商局和惠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积极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参照商事登记改革模式,本着“宽入严管、统筹并重”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破解前置审批限制,提出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实施意见报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批转实施。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方式是: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而暂未得到批准许可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工商部门依法审核,按有关规定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标注“以上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许可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意见》规定,申请人承诺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未按期限办理的,登记机关可直接删除企业相关的经营范围。如删除后企业已无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在适用范围方面,先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开展试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时均可按要求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参照执行。
此次惠州试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是惠州深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了投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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