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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